19 李四於101年8月贈與妻子新臺幣300萬元,李四又於101年10月10日長女結婚時贈與長女新臺幣220萬元,則李四101年度贈與稅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A)30萬元
(B)20萬元
(C)12萬元
(D)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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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2), C(44), D(451), E(0) #524692

詳解 (共 4 筆)

#950301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20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
    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
    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
    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
    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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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598
父母捐贈給子女之結婚金100萬不併入贈與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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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74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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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9320

(1)夫妻間之贈與不課稅。

(2)李四贈與稅=220萬-220萬(贈與免稅額)-100萬
                         (父母對子女結婚之扣抵)<0(以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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