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課予國家消除性別歧視,積極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立法者本應積極立法保障同性結婚權,卻長期消極不作為,已構成立法怠惰等語。
或許理解成 "立法怠惰" 與 "違憲" 終究不同較好理解。
大家想複雜了
這題A選項在釋字有提到,但大法官只是說立法怠墮,並非宣告違憲的理由。
(A) 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有違→此乃為了消除男性與女性權利的落差(男女權利不平等),與同性婚姻無關(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的不平等)
19 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