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漁工移工人權保障近年來受到國際關注,下列有關我國境外聘僱漁工敘述何者錯誤?
(A)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B)每月工資不得低於美金 450 元
(C)應保有商業保險,且一般身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100 萬元
(D)每日休息時間原則上不可低於 12 小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 B(37), C(40), D(132), E(0) #2796305
統計: A(35), B(37), C(40), D(132), E(0) #2796305
詳解 (共 5 筆)
#5217019
A
現行我國漁船雇主經營海洋漁撈業,並僱用外籍漁工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分為「境內僱用」與「境外僱用」二類型。《勞動基準法》係國內法,凡於我國境內具有勞雇關係,且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勞工,不分國籍,均有該法之適用。「境內僱用」之漁船船員自73年8月1日起適用。
至於我國漁船於境外僱用之外籍漁工,尚不宜以抽象之管轄權觀念將境外海域之漁船視為我國領土之延伸。因此,於境外僱用之外籍漁工(境外僱用、境外作業)未有我國《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惟該等人員之勞動權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將另依《遠洋漁業條例》之授權,訂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以為規範。
第6條
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依第五條第一項簽訂之勞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期限。
二、給付船員費用之項目、金額及給付方式;船員每月工資不得低於美金四百五十元。
三、經營者應為船員投保人身意外、醫療及一般身故保險;其一般身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未依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經營者負擔。
四、船員因執行職務意外傷害或患病,經營者應即時就近安排治療,並負責醫療費及其他費用。
五、船員非因執行職務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經營者應即時就近安排治療,並墊付醫療費及其他費用。
六、非我國籍船員之接送事項及相關交通費用之負擔。
七、非我國籍船員每日休息時間不應低於十小時;每月休息不應低於四日。但因作業需要,得依勞僱雙方約定,另行安排補休。
八、非我國籍船員有特殊宗教節日需求時,經營者應予尊重。
九、違反契約之賠償與處理事項。
十、經營者應提供非我國籍船員向相關部門申訴之便利條件。
十一、船員得請求提前終止勞務契約,返回來源國。
十二、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5
0
#5569499
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依前條第一項簽訂之勞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期限。
二、給付船員費用之項目、金額及給付方式。船員每月工資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之每月最低工資。
三、經營者應於勞務契約存續期間內為船員投保人身意外、醫療及一般身故保險;其醫療險實支實付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萬元,一般身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未依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經營者負擔。
四、船員因執行職務意外傷害或患病,經營者應即時就近安排治療,並負責醫療費及其他費用。
五、船員非因執行職務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經營者應即時就近安排治療,並墊付醫療費及其他費用。
六、非我國籍船員之接送事項及相關交通費用之負擔。
七、非我國籍船員每日休息時間不應低於十小時,且至少應連續六小時之休息時間;任何七日內不得低於七十七小時。但因作業需要,得依勞僱雙方約定,另行安排海上補休,或於進港時給予船員補休。
八、非我國籍船員有特殊宗教節日需求時,經營者應予尊重。
九、違反契約之賠償與處理事項。
十、經營者應提供非我國籍船員向相關部門申訴之便利條件。
十一、船員得請求提前終止勞務契約,返回來源國。
十二、船員及其親屬聯繫資訊。
十三、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