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以價值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房屋擔保乙對丙之 500 萬元債務,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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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湘 國三下 (2019/01/03)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民法地879條第2項參照)此係民法採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平等說之明文規定。當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拍賣時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認定物上保證人應負之責任範圍(民法第879條條立法理由參照)。所以甲和丁對於乙的債務皆負全額之擔保責任,依照比例計算分擔部分就是各自負擔250萬元。 這時債權人丙免除保證人丁的保證責任者,在丁應分擔的250萬元的限度內,這部分抵押權消滅。(民法地879條之1參照)所以甲僅應負擔250萬元的債務清償責任。 民法第 879 條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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