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欲出售 A 車予乙,甲依約定將該車交付予乙試用 1 週,試用後始由乙決定是否承認買賣,惟乙於
試用期間內,拆卸該車之音響設備。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雖乙拆卸音響設備,惟乙尚未為承認之表示,所以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尚未生效
(B)若乙歸還音響設備及 A 車,則甲與乙間不發生買賣關係
(C)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生效,並且若該音響設備有瑕疵,甲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D)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生效,惟若該音響設備有瑕疵,甲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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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39), C(156), D(352), E(0) #1848896
統計: A(118), B(39), C(156), D(352), E(0) #1848896
詳解 (共 5 筆)
#3326790
該題考的是"試驗買賣"
(A)之情形,拆除音響設備,為387II 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故視為乙已承認該試驗買賣契約;就算乙事後將A車及音響交還,仍視為承認試驗買賣契約,即(B)之情形
(C)、(D) 甲乙間的試驗買賣契約,有387II 之情形,而視為乙承認生效。甲對A車之瑕疵擔保責任回歸民法354條,於交付時為準,判斷A車有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A)之情形,拆除音響設備,為387II 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故視為乙已承認該試驗買賣契約;就算乙事後將A車及音響交還,仍視為承認試驗買賣契約,即(B)之情形
(C)、(D) 甲乙間的試驗買賣契約,有387II 之情形,而視為乙承認生效。甲對A車之瑕疵擔保責任回歸民法354條,於交付時為準,判斷A車有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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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1971
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
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
視為承認。
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
視為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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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5832
C和D為什麼選D?
是因為354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無關重要不得視為瑕疵,
所以本案是買車的契約,買車重點在可以開,
所以音響能不能有聲音,跟買車這件事情比起來,無關緊要,
所以依照354第一項但書,不可以把音響視為瑕疵,
所以瑕疵不存在,甲自然不用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就可以大膽的選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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