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和解之對象?
(A)婚姻關係是否成立
(B)特定身分所生的財產關係
(C)已經法院確定之法律關係,當事人實際上仍有爭執
(D)無體財產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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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3), B(18), C(78), D(22), E(0) #1848901
統計: A(523), B(18), C(78), D(22), E(0) #1848901
詳解 (共 3 筆)
#3742072
家事訴訟事件都可以成立和解嗎?法院和解成立,有什麼效力?
不是所有的家事訴訟事件都可以成立和解。
家事訴訟事件的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的事項,可以成立訴訟上和解。
如果是撤銷婚姻、確認婚姻無效、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否認子女、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認領子女、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之訴等不是當事人可以處分的事項,不可以為訴訟上和解。
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時,和法院的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如果對方不履行,可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另外,當事人可以在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在該審級已經繳納的三分之二裁判費。
◎家事事件法第45 條、第186 條、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4 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5、66、163 條
不是所有的家事訴訟事件都可以成立和解。
家事訴訟事件的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的事項,可以成立訴訟上和解。
如果是撤銷婚姻、確認婚姻無效、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否認子女、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認領子女、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之訴等不是當事人可以處分的事項,不可以為訴訟上和解。
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時,和法院的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如果對方不履行,可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另外,當事人可以在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在該審級已經繳納的三分之二裁判費。
◎家事事件法第45 條、第186 條、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4 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5、66、1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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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7388
(A)婚姻關係是否成立:不得和解(參家事事件法第45條第1項)
(B)特定身分所生的財產關係:屬可處分事項,得和解
(C)已經法院確定之法律關係,當事人實際上仍有爭執:屬可處分事項,得和解
(D)無體財產權關係:屬可處分事項,得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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