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共有物之裁判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命以變賣共有物為分割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 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共同承買之
(B)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全體同意者,始得請求合併 分割
(C)共有人向法院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由同意分割的共有人全體共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 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D)法院之分割應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及價格,依當事人主張的方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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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58), C(453), D(50), E(0) #1848907
統計: A(49), B(58), C(453), D(50), E(0) #1848907
詳解 (共 4 筆)
#5894734
(A) X
民法824VII: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B) X
民法824V: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C) O
37上7366
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 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D) X
29渝上1792
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時,分配原物與變賣之而分配價金,孰為適當 ,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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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6813
共有物的優先承買權目的在於簡化共有關係,所以不會是讓願意優先承買的共有人共同承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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