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乙、丙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約定:將 A 地分為三區,分別由甲、乙、丙管 理 A1、A2、A3。嗣後,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丁,而共有物分割後,由甲、乙、丙分 別取得 A1、A2、A3 之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設定抵押權給丁時,至少應得另一位共有人之同意
(B)丁如經共有人告知共有物分割訴訟而未參加,其抵押權於分割後移存於 A1
(C)各共有人對於其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取得之物,不得互相主張買受人之權利
(D)甲如因分割應補償金錢給丙,丙就其補償金額,對於 A1 有抵押權;丁移存於 A1 之抵押權次序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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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480), C(59), D(112), E(0) #1848909

詳解 (共 4 筆)

#2955738
第 819 條(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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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288

(D)甲如因分割應補償金錢給丙丙就其補償金額,對於 A1 有抵押權丁移存於 A1 之抵押權次序優先(→丙的抵押權次序優先)

824條第3項: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824條之1第2項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丁)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824條之1第4項: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丙),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甲)所分得之不動產(A1),有抵押權。

824條之1第5項前項抵押權(丙對A1的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丁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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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316
X(A)§819Ⅰ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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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0515
B選項規定於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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