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積欠乙貨款 2,000 萬元,除自己提供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外,並由丙為普通保證人及丁提供 B 屋設定 普通抵押權以資擔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向甲請求清償貨款時,甲得抗辯應先就 A 地強制執行
(B)乙向甲請求清償貨款時,甲得抗辯應先就 B 屋強制執行
(C)乙向丙請求清償貨款時,丙得抗辯應先就 A 地強制執行
(D)乙向丙請求清償貨款時,丙得抗辯應先就 B 屋強制執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2), B(47), C(1638), D(49), E(0) #1333830

詳解 (共 8 筆)

#1434696

第 875-1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36
4
#2795604

哭~白癡到選A選太順

A地就是甲的幹嘛抗辯

我又白癡一次了~~謹記!!!



10
2
#1479461

民745先訴抗辯

8
0
#2842925
可是875-1是說同時拍賣時,應就債務人...
(共 7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1410900
先賣「債務人所有」之抵押物,即為A地
6
0
#1402090
C 875-1
3
0
#4672753
第 745 條 (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於債...
(共 5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7266727
考點 : 先訴抗辯權
懂法理就不難 !
========================
一般保證之保證人,其責任係屬「補充性」,所負責任係代替主債務人履行債務,而為「從債務」,如主債務人具債信能力,債權人只能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不能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否則保證人即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此即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即先向債務人起訴並為強制執行之意思
資料來源 : 
https://www.vac.gov.tw/cp-2196-5009-1.html
========================
ㅤㅤ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