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自稱地方檢察署監管科科長,偽造「臺北地方檢察署監管科」所出具之公文,甲將公文交給乙,
並要求乙將其帳戶內之存款交其監管,乙信以為真而照辦。甲成立何罪?
(A)業務詐欺罪
(B)準詐欺罪
(C)加重詐欺罪
(D)電腦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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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6), B(323), C(5076), D(27), E(0) #2781365
統計: A(446), B(323), C(5076), D(27), E(0) #2781365
詳解 (共 6 筆)
#5119632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甲自稱地方檢察署監管科科長,偽造「臺北地方檢察署監管科」所出具之公文,甲將公文交給乙, 並要求乙將其帳戶內之存款交其監管,乙信以為真而照辦。
補充:
實務認為即便冒充的機關是虛構的,仍然符合加重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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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4483
小提示
1.縱使該政府機關並沒有該單位,只要外觀形式符合公文書樣式,仍為公文書
有錯誤班忙更正
(一)211
(二)216
(三)3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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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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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046
何謂刑法第341條的準詐欺罪?其法定刑度為何?
(一) 刑法第341條的準詐欺罪是指行為人利用未滿20歲之人的知識或思慮淺薄,或趁被害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導致其辨識能力明顯不足,或其他相類似的特別情狀,而使被害人將自己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行為人以此方法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刑法設立該條,是為了保護具有此等虛弱情狀的特定人,行為人卻利用他人弱勢的情狀,進行不法的獲利意圖,即為類似詐欺的行為,故稱為準詐欺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騙取4歲幼童或重度智障者之金錢或財物,是否構成詐欺罪或準詐欺罪?
(二) 4歲幼童或重度智障者根本不具備辨識能力,在這種狀態下之人完全沒有處分財產的能力,也就不能交付財物或財產利益,故行為人利用這種機會,騙取幼童或重度智障者之財物,則像是竊盜罪的以和平手段取走其物,而破壞被害人與其物的持有關係,故應構成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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