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自稱地方檢察署監管科科長,偽造「臺北地方檢察署監管科」所出具之公文,甲將公文交給乙, 並要求乙將其帳戶內之存款交其監管,乙信以為真而照辦。甲成立何罪?
(A)業務詐欺罪
(B)準詐欺罪
(C)加重詐欺罪
(D)電腦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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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6), B(323), C(5076), D(27), E(0) #2781365

詳解 (共 6 筆)

#5119632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自稱地方檢察署監管科科長,偽造「臺北地方檢察署監管科」所出具之公文,甲將公文交給乙, 並要求乙將其帳戶內之存款交其監管,乙信以為真而照辦。

補充:

實務認為即便冒充的機關是虛構的,仍然符合加重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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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4483

小提示

1.縱使該政府機關並沒有該單位,只要外觀形式符合公文書樣式,仍為公文書


有錯誤班忙更正


(一)211

(二)216

(三)3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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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541
第 339-4 條加重詐欺 犯...
(共 17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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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9-4 條  冒3公 犯339條...
(共 1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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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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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046

何謂刑法第341條的準詐欺罪?其法定刑度為何?

(一) 刑法第341條的準詐欺罪是指行為人利用未滿20歲之人的知識或思慮淺薄,或趁被害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導致其辨識能力明顯不足,或其他相類似的特別情狀,而使被害人將自己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行為人以此方法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刑法設立該條,是為了保護具有此等虛弱情狀的特定人,行為人卻利用他人弱勢的情狀,進行不法的獲利意圖,即為類似詐欺的行為,故稱為準詐欺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騙取4歲幼童或重度智障者之金錢或財物,是否構成詐欺罪或準詐欺罪?

(二) 4歲幼童或重度智障者根本不具備辨識能力,在這種狀態下之人完全沒有處分財產的能力也就不能交付財物或財產利益,故行為人利用這種機會,騙取幼童或重度智障者之財物,則像是竊盜罪的以和平手段取走其物,而破壞被害人與其物的持有關係應構成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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