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離婚的甲女因身體孱弱、經濟困頓,無力扶養其 6 月大的嬰兒。某日,甲女帶嬰兒到醫院去看病,
將該嬰兒連同娃娃車放在洗手間入口處,甲隨之消失無蹤,失去音訊。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 如何論罪?
(A)無罪
(B)第 293 條無義務之遺棄罪
(C)第 294 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D)第 295 條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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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 B(104), C(4534), D(903), E(0) #2781371
統計: A(248), B(104), C(4534), D(903), E(0) #2781371
詳解 (共 7 筆)
#5427099
第四種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所定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犯罪,這法條的規定很簡單,只是說:「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民法上所稱的「直系血親」,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的立法解釋,是指「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直系血親尊親屬,便是法條中所謂的「已身所從出」,也就是生下子女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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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1991
以前實務採具體危險犯
近期實務採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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