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至乙當鋪,以其市價 10 萬元之黃金首飾設質融資 8 萬元,雙方並約定 「出質人應於設質後 6 個月內取贖,未
於取贖期間屆滿後 5 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試問:該約定之
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乙請求甲移轉首飾所有權時,首飾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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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2), B(85), C(24), D(277), E(0) #627077
統計: A(932), B(85), C(24), D(277), E(0) #627077
詳解 (共 5 筆)
#1460855
民法未規定取贖期間,當事人得自由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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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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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5469
請問D哪邊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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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6311
本題涉及的是營業質權(即當鋪典當借款)的特殊規定,與一般民法動產質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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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 (D) 為什麼錯,關鍵在於搞懂「一般人借錢」與「去當舖典當」的規則完全不同。
1. 想像一下「一般人借錢」的規則((D) 的邏輯)
如果今天甲是向一般朋友、或是向銀行抵押借款:
- 甲用價值 10 萬元的黃金,跟乙借 8 萬元。
- 如果甲還不出錢,乙把黃金賣掉或收歸己有。因為黃金值 10 萬,扣掉欠款 8 萬,乙就多賺了 2 萬。
- 法律為了保護弱勢的借款人,規定乙不能侵佔這多出來的 2 萬元,必須把多的 2 萬塊退還給甲。這叫做「多退少補」(法律上稱清算義務)。
如果這是一般借貸,(D) 的說法就會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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