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至乙當鋪,以其市價 10 萬元之黃金首飾設質融資 8 萬元,雙方並約定 「出質人應於設質後 6 個月內取贖,未 於取贖期間屆滿後 5 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試問:該約定之 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乙請求甲移轉首飾所有權時,首飾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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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2), B(85), C(24), D(277), E(0) #627077

詳解 (共 5 筆)

#1017415
第八百九十九條之二(96.3.28.增訂...
(共 1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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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未規定取贖期間,當事人得自由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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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D哪邊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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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的是營業質權(即當鋪典當借款)的特殊規定,與一般民法動產質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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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 (D) 為什麼錯,關鍵在於搞懂「一般人借錢」「去當舖典當」的規則完全不同。
1. 想像一下「一般人借錢」的規則((D) 的邏輯)
如果今天甲是向一般朋友、或是向銀行抵押借款:
  • 甲用價值 10 萬元的黃金,跟乙借 8 萬元
  • 如果甲還不出錢,乙把黃金賣掉或收歸己有。因為黃金值 10 萬,扣掉欠款 8 萬,乙就多賺了 2 萬。
  • 法律為了保護弱勢的借款人,規定乙不能侵佔這多出來的 2 萬元,必須把多的 2 萬塊退還給甲。這叫做「多退少補」(法律上稱清算義務)。 
如果這是一般借貸,(D) 的說法就會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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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但這題是「當舖(營業質權)」,規則是「一翻兩瞪眼」!
當舖業在法律上有專門的《當舖業法》《民法》營業質權規定,它的核心精神是「物品與債務同生共死」,不適用一般借貸的「多退少補」規則: [1, 2]
  • 金飾變當舖的:甲超過 5 天沒去贖回,這條黃金首飾的所有權就直接、百分之百變成當舖(乙)的,當舖可以直接拍賣或據為己有。
  • 債務直接勾銷:同時,甲欠乙的 8 萬元債務直接一筆勾銷,甲再也不欠乙一分錢。
  • 不需要多退少補:當舖取得了 10 萬元的首飾,賺了中間的差額,依法完全不用退還 2 萬元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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