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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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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甲與好友在 KTV 慶生,結束離去後,服務生發現甲遺落之金戒指一枚,何人能主張遺失物拾得之權利?
(A)發現金戒指之服務生
(B)KTV 公司之董事長
(C)KTV 公司
(D)警察機關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101 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純選擇)#9268
答案:
C
難度:
適中
0.438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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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笙
大二上 (2013/01/29)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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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1F
Ting-Yu Chen
高二上 (2013/01/15)
依民法805-1條,管理人(董事長)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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