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又當如何處理?
(A)由內政部次長代理
(B)由內政部派員直接代理
(C)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員代理
(D)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統計: A(1), B(303), C(25), D(1553), E(0) #1483004
詳解 (共 5 筆)
第 82 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給三樓參考一下我的歸納邏輯喔(希望還來得及)
地制法§82第一、第二項內容,並與同法§55、56連動(就是副手跟首長共進退)
第一項=辭去死=離開職位=副手跟著走(沒有自己人了),讓高一層級的派人代理
第二項=停=還在職位=副手還沒走(自己人還在),先讓自己人代理,沒有人了才比照第一項,因此:
辭去死的情形
直轄市長----------行政院派
縣(市)長--------內政部報行政院派
鄉(鎮、市)長---縣政府派
村(里)長--------鄉(鎮、市、區)公所派
停的情形
直轄市長----------先副,出缺或不能代理→由行政院派
縣(市)長--------先副,出缺或不能代理→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派
鄉(鎮、市)長---縣政府派員代理→有副縣長先副
村(里)長--------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以本題來說,內政部就只是過水的,沒有核定的權力,所以不用特別去記,只要記得他對應的是縣層級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