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民法稱之為: (A)拋棄繼承(B)限定繼承..-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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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13/04/14)
補充 限定繼承 係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於繼承人所得遺產之範圍內,始負清償責任。限定繼承原為概括繼承之例外規定,繼承人必須於繼承發生時起之特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始生效力。惟現代社會許多繼承人因不知繼承事件發生,或因不知法律規定等情況,而未於特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致繼承人繼承龐大債務,造成不公,且悖於個人主義的潮流,廣受各界批評,因此各界逐漸揚起檢討傳統「父債子償」之概括繼承。 |
3F 我一定會上榜!(閉關中) 大二上 (2016/09/07)
無人承認之繼承
第1177條(遺產管理人之選定及報明)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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