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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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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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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20306 |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20306
年份:
112年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19 自民國 112 年起,凡是已滿 18 歲者,均可享有比往年同齡者更多之權利與承擔更多責任。請問下 列何者不屬於民國 112 年滿 18 歲者可獨立行使之權利?
(A)租房子簽契約
(B)選舉罷免總統
(C)辦手機門號
(D)結婚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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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吳茶米(112地 社政)
B1 ·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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