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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資考/佐級晉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 自治條例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者,其內容不得規定:
(A)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之罰鍰
(B)連續處罰
(C)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益處分
(D)命令歇業、吊銷證照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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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拉 大三上 (201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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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唐唐 大三上 (2018/08/20)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7F
SunnyLO 研一下 (2019/06/27)
 自治條例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者,其內容不得規定: 
(A)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之罰鍰 
(B)連續處罰 
(C)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益處分 
(D)命令歇業、吊銷證照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X)這是行政罰法的規定;非自治條例的規定。


行政罰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19 自治條例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者,其內容不得規定: (A)新臺幣 1..-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