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都須以"書面"為之,白紙黑字寫清楚才不會有爭議
若上頭以"口頭"為之,出事情時長官會撇得一乾二淨,倒楣的是自己
行政程序法
§137 (雙務契約之特別要件)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B)。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C)。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D)。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93條第1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139 (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A)。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 §93 (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及種類)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
※ §93 (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及種類)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19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時,下列約定何者有違行政程序法之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