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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 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 之同意,始生效力。關於本條之解釋與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本條之規範目的,乃在避免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賤售公權力或濫用公權力致侵害第三人之權利
(B)本條之適用範圍應僅限於處分契約(直接引起第三人權利變動者)或第三人負擔契約(約定由第三人對他方為給付者)
(C)雙務契約之履行,均應有本條之適用,方能貫徹立法意旨
(D)各級機關之權限或管轄範圍悉依法規之規定,契約相對人不得諉為不知,故民法上善意第三人或表見 代理無適用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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ソフィ- 大三上 (2014/09/17)
摘自1F提供網址資料 行程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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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大二下 (2020/08/18)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466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1項之規定,(A)目的乃在避免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漸受公權力或濫用公權力致侵害第三人之權力。(C)惟行政契約大多均屬雙務契約,行政法律關係原則上常見多面法律關係而非單純雙面法律關係,則任何雙務契約之履行,都需要相關第三人之書面同意始生效力的話,行政契約實際上將無從締結或發生效力。(B)故該條之適用範圍膺任僅限於處分契約(直接引起第三人權力變動者)或第三人負擔契約(約定由第三人為他方給付者)

18F
Alice(。・ω・。) 高一下 (2020/10/10)

整理樓上同學們的解答:-)


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有關「涉他契約」規定之屬性

涉他契約,係「直接」引起第三人權利變動或該契約導致第三人之負擔,因此應經第三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


而「雙務契約」,並「不直接」涉及第三人權利、義務,因此並不適用第 140 條之規定。



「涉他契約」之規範目的  (A) 

在避免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賤售公權力或濫用公權力致侵害第三人之權利 。


「涉他契約」之適用範圍  (B) (C) 

應僅限於處分契約(直接引起第三人權利變動者)或第三人負擔契約(約定由第三人對他方為給付者),並不適用雙務契約。

→因為,若任何雙務契約之履行,均須相關第三人書面之同意,行政契約實際上將無從締結或發生效力。


各級機關之權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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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F
111高普雙榜一般行政應屆 研一上 (2022/04/20)
(A) 本條之規範目的,乃在避免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賤售公權力或濫用公權力致侵害第三人之權利

(B) 本條之適用範圍應僅限於處分契約(直接引起第三人權利變動者)或第三人負擔契約(約定由第三人對他方為給付者)

(C) 雙務契約之履行,均應有本條之適用,方能貫徹立法意旨(行政法第 140 條規定「涉他契約」之適用範圍應僅限於處分契約(直接引起第三人權利變動者)或第三人負擔契約(約定由第三人對他方為給付者),並不適用雙務契約。)

(D) 各級機關之權限或管轄範圍悉依法規之規定,契約相對人不得諉為不知,故民法上善意第三人或表見 代理無適用餘地


  

19 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