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警察於集會遊行活動期間,認為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
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的執法依據為何?
(A)集會遊行法
(B)警察法
(C)刑事訴訟法
(D)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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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6), B(28), C(14), D(3625), E(0) #1351644
統計: A(576), B(28), C(14), D(3625), E(0) #1351644
詳解 (共 4 筆)
#3319825
警職法第9條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
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
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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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9015
警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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