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民法第 1140 條之代位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人三位相互間要有直系血親之關係
(B)代位繼承之原因為繼承開始前被代位繼承人先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C)被代位繼承人受生前特種贈與時,為遺產分割之實現,應予以歸扣
(D)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後出生之子女不得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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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115), C(99), D(1180), E(0) #402628

詳解 (共 8 筆)

#1228096
拋棄繼承,子女無代位繼承權
 
文 / 黃育杉【台灣法律網】
 
台北市國稅局近日審理一件遺產稅案,數繼承人中有一人拋棄繼承,以為拋棄繼承後可由子女「代位繼承」,結果不但子女代位繼承,也無法從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中,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此案為被繼承人甲君遺有約1億元財產,由於配偶已經死亡,依規定由甲君的子女A、B、C三人共同繼承。但B君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目的是為了由B的兩名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B以為,將他自己的應繼分轉給子女代位繼承後,子女可提前繼承祖父遺產,省卻未來需由B再繼承移轉給子女的過程,節省將來的遺產稅;且甲君遺產稅中,還可再增加一名繼承人扣除額。
 
國稅局說,民法第1140條所指的「代位繼承」,指的是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B君拋棄繼承,因不符上述條件,其子女也沒有代位繼承權利被繼承人甲君所遺留財產,因B君拋棄繼承後,依法只能由A、C二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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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9652
關於民法第1140條之代位繼承人,下列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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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853
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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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3328

(A)被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人三位相互間要有直系血親之關係(參民法1140) 
(B)代位繼承之原因為繼承開始前被代位繼承人先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同上) 
(C)被代位繼承人受生前特種贈與時,為遺產分割之實現,應予以歸扣(參民法1173) 
(D)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後出生之子女代位繼承:固有權說(參民法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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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8635

喪失繼承權並不影響代位繼承之權力 

只有拋棄繼承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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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754

B是對的,D才的錯的喔!

喪失繼承權並不影響代位繼承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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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348
D選項 不是有學說爭議 可以採肯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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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247
CD的條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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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51180
未解鎖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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