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涉外婚姻之效力,依其準據法原則上為下列何者?
(A)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
(B)結婚舉行地法
(C)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D)夫妻共同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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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101), C(328), D(1936), E(0) #402478

詳解 (共 6 筆)

#138445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6 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
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第 47 條
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
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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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7745

口訣(依照適用順序)(本來註定會切)

= 夫妻共同國法、共同所地法、與婚姻最之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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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2698

[補充比較]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3 條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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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783
(轉貼網路)....為了貫徹兩性平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將婚姻效力、夫妻財產制、離婚要件、離婚要件、離婚效力等準據法,由原以「夫之本國法」修正為「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依「共同住所地法」,無共同住所地法則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此修法方向,對於我國外籍配偶之保護可更為提升。另外,我國過去採儀式婚,現改採登記婚,則我國國民若嫁娶外國配偶,跨國婚姻之成立,也須親自登記;修正後之涉外民事適用法,婚姻之成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只要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合法完成結婚,無庸登記婚姻亦有效成立。簡言之,如該國認定儀式婚即有效,則該婚姻無庸在台登記,亦生效力。而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於以「父之本國法」為準據法,修法後落實子女利益保護原則,改依「子女之本國法」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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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139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47 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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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679
ABC答案是指婚姻成立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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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636740
未解鎖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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