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28606
年份:114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19 關於產業創新條例之租稅優惠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 新臺幣五百萬元總額內之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B)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依法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當年度課稅,自 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 2 年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 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其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 高於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者,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 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C)所謂「員工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 2 年之期間」,倘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持有他 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 十,員工繼續於該他公司服務之期間,得合併計算
(D)「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所稱「公司員工」 ,包括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 司之董事及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