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第三審程序,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三審為法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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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3/05)
第 473 條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第 474 條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 第 475 條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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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09/15)
(A)第三審為法律審,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O) (B)第三審為法律審,第三審法院不得調查任何事實(X;得調查第 476 條所定之事實) (C)當事人在第三審不許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O) (D)第三審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O) 民事訴訟法 第 476 條 (判決之基礎)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民事訴訟法 第 473 條 (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民事訴訟...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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