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職業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營利性質之職業,亦受職業自由保障
(B)私立學校之董事,不受職業自由保障
(C)法律必須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限制人民之執行職業自由
(D)法律不得規定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
統計: A(4207), B(210), C(1360), D(732), E(0) #1351424
詳解 (共 10 筆)
J659
職業自由為人民充實生活內涵及自由發展人格所必要,不因職業之性質為公益或私益、營利或(A)非營利而有異,均屬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保障之範疇。惟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對職業自由予以限制。
(B)私立學校董事執行私立學校法上開職務之工作,屬職業自由之範疇,自應受憲法工作權之保障。
J649
(C)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D)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選擇職業之自由需有重要公共利益,而執行職業自由則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
請參閱釋字649理由書第四段
又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業經本院釋字第四0四號、第五一0號、第五八四號、第六一二號、第六三四號與第六三七號解釋在案。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C)法律必須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限制人民之執行職業自由
選擇職業自由
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C到底錯在哪.....
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受職業自由之保障?
(A)擔任紅十字會之職員
(B)擔任人民團體之理事
(C)擔任私立學校之董事
(D)擔任國立故宮博物院之導覽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