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已開放外國人來臺從事的工作類別?
(A)貨運工作
(B)海洋漁撈工作
(C)屠宰工作
(D)外展農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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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2), B(16), C(84), D(56), E(0) #2052245

詳解 (共 5 筆)

#3601948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3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海洋漁撈工作:從事漁船船長、船副、輪機長、大管輪、管輪、電信員、動力小船駕駛人及其助手以外之普通船員、箱網養殖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二、家庭幫傭工作: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三、機構看護工作:在第二十條規定之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四、家庭看護工作: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五、外展看護工作:受雇主指派至外展看護服務契約履行地之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4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指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製造工作: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二、營造工作: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三、屠宰工作:直接從事屠宰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四、乳牛飼育工作:在畜牧場直接從事乳牛飼育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五、外展農務工作:受雇主指派至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農、林、漁、牧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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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3059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工作,其
工作內容如下:
 一、海洋漁撈工作:從事漁船船長、船副、輪機長、大管輪、管輪、電信
員、動力小船駕駛人及其助手以外之普通船員、箱網養殖或與其有關
之體力工作。(B)

二、家庭幫傭工作: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
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三、機構看護工作:在第二十條規定之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
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四、家庭看護工作: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
務工作。
五、外展看護工作:受雇主指派至外展看護服務契約履行地之家庭,從事
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指定之工作,其工作內
容如下:
一、製造工作: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二、營造工作: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
力工作。
 三、屠宰工作:直接從事屠宰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C)
四、乳牛飼育工作:在畜牧場直接從事乳牛飼育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五、外展農務工作:受雇主指派至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農
、林、漁、牧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D)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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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7220
外國人可在臺灣從事之工作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1、§46 I. ⑧(海洋漁撈)、⑨(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1)海洋漁撈工作(B)
(2)家庭幫傭工作
(3)機構看護工作
(4)家庭看護工作
(5)外展看護工作
2、§46 I. ⑩
(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1)製造工作
(2)外展製造工作
(3)營造工作
(4)屠宰工作(C)
(5)外展農務工作(D)
(6)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3、§46 I. ⑪
(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1)雙語翻譯工作
(2)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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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870

貨運屬於運輸業

關於駕照行使

易生刑事、行政責任


(再做一次考古題,突然想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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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6643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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