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工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限制中醫師使用西藥成藥為人治病,與憲法工作權之保障尚無牴觸
(B)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規定,與憲法工作權保 障之意旨無違
(C)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與憲法保障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D)中醫特考有零分或專科平均或特定科目成績未達規定者不予及格,與憲法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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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7), B(114), C(3554), D(151), E(0) #2455614

詳解 (共 5 筆)

#4273443
C 解釋文711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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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限制中醫師使用西藥成藥為人治病,與憲法工作權之保障尚無牴觸

釋字第404號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惟人民之工作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於人民從事工作之方法及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為適當之限制,此觀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明。醫師法為強化專業分工、保障病人權益及增進國民健康,使不同醫術領域之醫師提供專精之醫療服務,將醫師區分為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醫療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之負責醫師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均屬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中醫師之醫療行為應依中國傳統之醫術為之,若中醫師以「限醫師指示使用」之西藥製劑或西藥成藥處方,為人治病,顯非以中國傳統醫術為醫療方法,有違醫師專業分類之原則及病人對中醫師之信賴。行政院衛生署七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衛署醫字第三七0一六七號函釋:「三、中醫師如使用『限醫師指示使用』之西藥製劑,核為醫師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應依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論處。四、西藥成藥依藥物藥商管理法之規定,其不待醫師指示,即可供治療疾病。故使用西藥成藥為人治病,核非中醫師之業務範圍。」要在闡釋中醫師之業務範圍,符合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立法意旨,與憲法保障工作權之規定,尚無牴觸


 

(B) 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規定,與憲法工作權保 障之意旨無違

釋字第750號【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之資格案】

理由書 

  系爭規定一及二關於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規定,係為確保醫師之專業能力及醫療品質,以維護病患權益,增進國民健康,其目的應屬正當。其規定之內容,包括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臨床實作科別及週數或時數之要求,以及考評成績之處理等,皆有助於上開目的之達成,且無顯不合理之處。是系爭規定一及二尚難認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工作權及第18條保障之應考試權

 

 

(C) 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與憲法保障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正確答案應為:(C) 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與憲法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牴觸

釋字第711號【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D) 中醫特考有零分或專科平均或特定科目成績未達規定者不予及格,與憲法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釋字第682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者,若其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專業科目平均不滿五十分、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及格。」(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現行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亦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採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者,其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及格;……」及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或專業科目中醫內科學成績未滿五十五分或其餘專業科目有一科成績未滿四十五分者,均不予及格。」尚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第七條平等權之保障,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應考試權之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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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2150
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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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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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0467
X(C)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與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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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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