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
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若干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
(A)平等權
(B)婚姻自由
(C)人格自由
(D)性傾向選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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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124), C(480), D(532), E(0) #2799831
統計: A(245), B(124), C(480), D(532), E(0) #2799831
詳解 (共 5 筆)
#5420563
大法官釋字第748
未使相同性別,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不符合憲法第22條維護人格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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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4561
釋字748摘要
解釋文
1.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解釋文
1.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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