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屬於自憲法第 22 條所導出之自由權利?
(A)姓名權
(B)大學自治
(C)秘密通訊自由
(D)藝術表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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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8), B(262), C(313), D(219), E(0) #2799827
統計: A(668), B(262), C(313), D(219), E(0) #2799827
詳解 (共 9 筆)
#53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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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0830
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
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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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3772
藝術表現自由:J806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業於 110 年 3 月 24 日廢止)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街頭藝人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前,應向主管
機關申請核發活動許可證。」
機關申請核發活動許可證。」
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為處理前條第 1 項之申請,必要時得通知街頭藝人於指定場所解說、操作、示範或表演,經審查通過後,核發活動許可證。」及第 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取得活動許可證之街頭藝人,得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合併觀察上開三規定所形成之審查許可制度,其中對人民職業自由與藝術表現自由限制之部分,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亦未獲自治條例之授權,與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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