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投資新臺幣 3 千萬元,可申請何種許可?
(A)停留
(B)投資居留
(C)專案居留
(D)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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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103), C(43), D(16), E(0) #1187104
統計: A(88), B(103), C(43), D(16), E(0) #1187104
詳解 (共 5 筆)
#1439717
這題其實很簡單,上課的時候老師有特別說過
大陸地區人民是沒有投資移民的!
(A)停留→ 就算投資三千萬也沒有(那怕一億元也沒用)就只能停留︿︿
(B)投資居留→沒有規定(只有外國人移民署審查後可以投資移民方式永久居留)
(C)專案居留→政經社教科文都不符合
(D)定居→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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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816
茅塞頓開~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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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368
請問哪個法條中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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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183
找不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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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587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三章專業交流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應由經核准設立有案相關專業領域且領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代申請之。
本章所稱專業交流,指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專業領域之活動。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宗教教義研修、教育講學、投資經營管理、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駐點服務、研修生等專業交流,應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從事參觀、訪問、考察、領獎、參與研討會、會議、參觀展覽及參加展覽之短期專業交流,免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其他短期專業交流應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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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投資事業其投資金額達20萬美元以上,可申請2人來臺進行經營管理,投資金額每增加50萬美元,得申請增加1人,最多不能超過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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