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下列何者非屬有權占有?
(A)動產質權關係
(B)抵押權關係
(C)寄託關係
(D)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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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16), C(57), D(12), E(0) #3704202
統計: A(20), B(116), C(57), D(12), E(0) #3704202
詳解 (共 3 筆)
#7344240
民法§884:動產質權之意義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A:出質人須把物交予質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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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60:抵押權之定義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B:抵押權之成立不涉及占有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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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89:寄託之定義與報酬
1.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2.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2.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C:當事人須把物交給他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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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21:租賃之定義
1.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2.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2.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D:出租人須把物交給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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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831
民法 第 860 條(抵押權之定義)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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