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機關車輛管理人員得因派車單問題而拒絕派車,但不包含下列何項理由?
(A)用車事由不詳
(B)申請單位主管未核章
(C)塗改到達地點
(D)業務性質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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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08), C(216), D(1288), E(0) #2937836
統計: A(31), B(108), C(216), D(1288), E(0) #2937836
詳解 (共 2 筆)
#5762831
車輛管理手冊
十九、各機關車輛之調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務車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並應優先規劃共乘,以節省公帑。乘車人如擬赴他處,應補填派車單。
(二)下班後,如遇緊急事件,需用車輛單位得逕行設法與車輛管理人員聯絡後派遣之。
(三)車輛管理人員及修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隨便駕駛公務車輛外出,違者予以議處。
(四)車輛管理人員,除臨時緊急用車得自由調度外,應按照各單位送到派車單先後緩急依次調派。
(五)派車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車輛管理人員,得拒絕派車:
1.用車事由不詳。
2.申請單位主管未核章。
3.塗改到達地點。
4.日期不符。
(六)辦公處所分散,各單位主管可以電話申請派車,惟仍須填寫派車單。
(七)對於低度使用之車輛應優先調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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