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出生登記之辦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同時應辦理出生登記及認領戶籍登記時,應以出生登記為主
(B)未滿 12 歲之國民,不論在國內或國外出生,均應辦理出生登記
(C)辦理出生登記時,應提出證明文件正本,並經查驗後留存
(D)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統計: A(42), B(97), C(589), D(53), E(0) #3034952
詳解 (共 5 筆)
(A)大致上要先辦理"出生登記"才有後續,而且出生登記有60天數限制(戶§48)。
(B)戶籍法 第 二 章 登記之類別 第 6 條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D)戶籍法 第 二 章 登記之類別 第 20 條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A)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應分別辦理登記。
A就在亂寫而已。
戶籍法§6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B)
戶籍法施行細則§13
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C)
一、出生登記。*戶所查驗後留存證明文件正本 (戶所逕為出生登記者,得以相關機關通報文件留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但於中華民國97年月22日以前(包括當日)結婚,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戶所查驗後留存證明文件正本
*(戶所逕為死亡及死亡宣告登記者,得以相關機關通報文件留存)
九、初設戶籍登記。*戶所查驗後留存證明文件正本*(戶政事務所逕為初設戶籍登記者,得以職權調查之文件留存)
十、遷徙登記:單獨立戶者。
十一、分(合)戶登記。
十二、出生地登記。
十三、變更、撤銷或廢止登記。
十四、非過錄錯誤之更正登記。*過錄錯誤為民眾錯誤→需檢附正本證明自己錯在哪
十五、依其他法律所為之登記。
戶籍法§20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D)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