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行政訴訟法之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逾期未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依 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B)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 狀態之處分
(C)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D)關於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得依聲請命供擔保以代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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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122), C(526), D(588), E(0) #3017397
統計: A(222), B(122), C(526), D(588), E(0) #3017397
詳解 (共 5 筆)
#5655537
(A) 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逾期未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
第 295 條
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逾期未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B)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第 298 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C) 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第 299 條
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
(D) 關於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得依聲請命供擔保以代釋明(✕)
第 301 條
關於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非有特別情事,不得命供擔保以代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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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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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訟法第 301 條
行政訟法第 301 條
關於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非有特別情事,不得命供擔保以代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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