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A 銀行與 B 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約定銀行職員如有侵占公款,B 保險公司應予以理賠。甲任職 於 A 銀行,乙為甲之人事保證人,今甲侵占公款百萬臺幣,B 保險公司賠付後,依保險法第 53 條向 乙訴請給付該百萬臺幣。下列關於 B 保險公司對乙之請求,有無理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A)無理由,因保險法第 53 條僅限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本件屬保證責任
(B)無理由,因乙為甲之人事保證人,A 銀行已經可以自保險公司獲得保險理賠,依民法第 756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不得向乙請求,因此保險人亦不得向乙行使代位權
(C)有理由,B 保險公司係代位 A 銀行可得對第三人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本件 A 銀行可對乙主張, B 保險公司自得對乙為主張
(D)有理由,因乙非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之「家屬」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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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250), C(349), D(167), E(6) #1952872

詳解 (共 4 筆)

#5893802
等我人格分裂的那一天我就會同時選BC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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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6-2 條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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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56-2 條 (保證人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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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理由,因保險法第 53 條不限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本件屬保證責任,亦適用。 
(B)無理由,因乙為甲之人事保證人,A 銀行已經可以自保險公司獲得保險理賠,依民法第 756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不得向乙請求,因此保險人亦不得向乙行使代位權: 該條項規定之「他項」包含保證保險。
(C)有理由,B 保險公司係代位 A 銀行可得對第三人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本件 A 銀行可對乙主張, B 保險公司自得對乙為主張:假設乙非甲之 「家屬」或「受僱人」 
(D)無法判斷,因題意未特別陳述乙是否為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之「家屬」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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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45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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