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二十二歲時高考及格就任公務員,試問何時退休?
(A)服務滿二十年得自願退休
(B)六十五歲時應命令退休
(C)三十五歲時因心神喪失不勘勝任職務,亦不得命令退休
(D)以上皆非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4), B(1164), C(44), D(749), E(0) #1537666

詳解 (共 7 筆)

#2239176
這題用舊法條出的,新法已改 第5條(舊...
(共 25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6
2
#2231533
公務人員退休法A) 第4條配合機關裁撤、...
(共 31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9
2
#1659484

A.要滿25年

C.任職滿5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勘勝任職務,可命令其退休

17
1
#2251221
65歲應該是屆齡退休,非身心障礙應該無法...
(共 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4389708
自願退休: 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任職滿五年...
(共 5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5104372
法規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 二 章 退休
第 一 節 退休種類及要件

1  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2  依法銓敘審定之法官,不適用第十九條屆齡退休及第二十條命令退休之規定。但合於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得申請退休。

1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A)
2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3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以下簡稱危勞職務)者,應由其權責主管機關就所屬相關機關相同職務之屬性,及其人力運用需要與現有人力狀況,統一檢討擬議酌減方案後,送銓敘部核備。但調降後之自願退休年齡不得低於五十歲。
4  前項危勞職務之認定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
5  前項危勞職務之認定標準及依第三項規定送銓敘部核備之危勞職務範圍、年齡,應予公告。
6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具原住民身分者,降為五十五歲。但本法公布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自願退休年齡至六十歲,並由銓敘部每五年檢討一次,報考試院核定之。
前項所定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其戶籍登載資料為準。
7  第三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於中央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於直轄市指直轄市政府及直轄市議會;於縣(市)指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1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2  前項所定年滿六十五歲之屆齡退休年齡,於擔任危勞職務者,應由其權責主管機關就所屬相關機關相同職務之屬性,及其人力運用需要與現有人力狀況,統一檢討擬議酌減方案後,送銓敘部核備。但調降後之屆齡退休年齡不得低於五十五歲。
3  前項危勞職務之認定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
4  前項危勞職務之認定標準及依第二項規定送銓敘部核備之危勞職務範圍、年齡,應予公告。
5  第二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第十七條第八項規定認定之。
6  公務人員應予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1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一、未符合第十七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2  服務機關依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主動申辦公務人員之命令退休前,應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3  第一項所稱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指具有考核權責之機關。
7
0
#6239589
公務人員退休法4I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
(共 56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