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種法律解釋方法,係屬於依立法者主觀意思之解釋方法?
(A)文義解釋法
(B)歷史解釋法
(C)體系解釋法
(D)目的解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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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279), C(26), D(168), E(0) #1597440
統計: A(177), B(279), C(26), D(168), E(0) #1597440
詳解 (共 2 筆)
#6251575
解釋的方法:先文理後論理
一、文理解釋=文義解釋=文字解釋:依據法律條文之定義或文義所做的解釋。
二、論理解釋:不拘泥於法條文字,而依據法條之邏輯而為推理作用,以闡明法規範整體意義的解釋。以下區分:
1. 擴張解釋=擴充解釋
二、論理解釋:不拘泥於法條文字,而依據法條之邏輯而為推理作用,以闡明法規範整體意義的解釋。以下區分:
1. 擴張解釋=擴充解釋
2. 限制解釋=限縮解釋=縮小解釋
3.當然解釋:「舉重明輕」、「舉輕明重」
4.反面解釋=反對解釋
5.補正解釋
6.歷史解釋=沿革解釋:一種主觀主義的解釋方法論,依據立法資料(如立法沿革、理由),以闡明法律真意的解釋,旨在回朔探求立法者之原意。
7.比較法解釋
8.目的解釋: (1) 由法律條文之目的,解釋條文意義之方法。 (2) 有整合各種解釋方法之功能:從各方面解釋方法找出真正意義何在。
9. 體系解釋:各個法律或法條並非獨立存在,而相互影響,應注意與其他法令間的關聯性,以求法律體系間之權利義務平衡。
10. 合憲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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