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人民單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規定而依法僅科處罰鍰者,相關主管機關應如何處 理?
(A)原則上應受刑法之處罰
(B)原則上應受行政法之處罰
(C)原則上應同時受刑法及行政法之處罰
(D)原則上應由相關主管機關協商決定以何種法律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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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0), B(26), C(155), D(17), E(0) #1597444

詳解 (共 2 筆)

#2772032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1.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
2.
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3.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處罰者,依該規定併為裁處
4.
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5.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第 31 條           


1.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
管轄。
2.
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3.
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4.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
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
5.
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6.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
管機關分別裁處。
7.
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
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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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26條第1項,如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以及行政法,刑罰與行政罰的罰鍰不得併為處罰,須以刑罰為優先;需待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或法院判無罪、免訴、不受理確定後,才能據以在期限內裁處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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