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五八號解釋,中華民國國民是否當然享有入境返國權利,係以何種因素作為區別準據?
(A)出生地是否在台灣地區
(B)是否曾於台灣地區定居
(C)是否同時具備有外國國籍
(D)是否曾於台灣地區設有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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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8), B(58), C(136), D(2295), E(0) #134951

詳解 (共 7 筆)

#119126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58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58)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2年4月18日

解釋爭點

國安法就人民入出境須經許可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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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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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制定於解除戒嚴之際,其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係為因應當時國家情勢所為之規定,適用於動員戡亂時期,雖與憲法尚無牴觸(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六五號解釋),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修正後之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仍泛指人民入出境均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未區分國民是否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一律非經許可不得入境,並對未經許可入境者,予以刑罰制裁(參照該法第六條),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侵害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之自由。國家安全法上揭規定,與首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立法機關基於裁量權限,專就入出境所制定之法律相關規定施行時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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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663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58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2年4月18日

解釋爭點

國安法就人民入出境須經許可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均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未區分國民是否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一律非經許可不得入境,並對未經許可入境者,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侵害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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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932
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如: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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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785
回樓上:外國人須歸化台灣才有國籍認定
ex:外籍語文老師(只是來台工作,雖居住台灣但非台灣國籍)
       璞園球員戴維斯(歸化台灣,放棄美國國籍,所以他就是台灣人<他不算洋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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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049
答案有點模稜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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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82
是否曾於台灣地區設有戶籍??這句話有矛盾嗎??若曾設有戶籍,但現在沒有還享有入境返國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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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5548
「曾」應該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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