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50 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所稱醫療急迫情形,係指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 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
編 註:本條文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所稱醫療急迫情形,係指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08年6月14日釋字第778號解釋,對於藥事法第102 條第 2 項醫療急迫情形之解釋部分,為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逾越母法之規定,與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19.依據藥事法第102條之規定,關於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藥事法規定之調劑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