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必須經何人以何種方式
承認,否則不生效力?
(A)要保人,以書面方式
(B)被保險人,以書面方式
(C)要保人,以口頭方式
(D)被保險人,以口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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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3), B(3941), C(23), D(19), E(0) #3190802
統計: A(363), B(3941), C(23), D(19), E(0) #3190802
詳解 (共 4 筆)
#6203904
第 26 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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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2130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26條(保險契約權利移轉或出質之效力)
﹝1﹞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不生效力。
另外,這一條也有相關罰則喔!
第37條(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責任準備金提存或計算等之處罰)
﹝1﹞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員: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四十二條訂定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有關各種準備金提存或計算之規定。
三、違反依第三十一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強制或禁止之規定。
﹝1﹞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員: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四十二條訂定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有關各種準備金提存或計算之規定。
三、違反依第三十一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強制或禁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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