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聞消防車、救護車等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其罰則為何?
(A)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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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 B(33), C(81), D(244), E(0) #1305597
統計: A(304), B(33), C(81), D(244), E(0) #1305597
詳解 (共 3 筆)
#163429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105.11.16)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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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034
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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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058
第45條第一項第11款,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爭道行駛,六百以上一千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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