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已廢除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7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一、未符合第十七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 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19.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的條件之一為何?(A)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B)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