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刑事訴訟中,下列何種事項必須經嚴格證明? (A)法官有應迴避之事由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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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18)
(A)法官有應迴避之事由(X;自由證明) 民事訴訟法 第 18 條 (聲請迴避-事由)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民事訴訟法 第 68 條 (回復原狀-聲請之程序)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