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受查者存在下列何種狀況,其繼續經營假設最可能受到合理之懷疑?
(A)受查者將面臨巨額營業虧損的部門關閉
(B)受查者處分資產償還到期債務
(C)受查者重要原料缺貨
(D)受查者重新安排債務償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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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31), C(127), D(12), E(0) #665959
統計: A(48), B(31), C(127), D(12), E(0) #665959
詳解 (共 1 筆)
#1287878
SAS NO.16
第三條
受查者編製財務報表所依據之繼續經營假設,在某些情況下,可能無法
成立,例如:
1.財務方面:
(1)負債總額大於資產總額。
(2)即將到期之借款,預期可能無法清償或展期。
(3)過分依賴短期借款作長期運用。
(4)無法償還到期債務。
(5)無法履行借款契約中之條件或承諾。
(6)重要財務比率惡化。
(7)巨額之營業虧損。
(8)與供應商之交易條件,由信用交易改為現金交易。
(9)開發必要之新產品或其他必要投資所需之資金無法
獲得。
2.營運方面:
(1)對營運有重大影響之人員離職而未予遞補。
(2)喪失主要市場、特許權或主要供應商。
(3)人力短缺或重要原料缺貨。
(4)工廠停工。
3.其他方面:
(1)嚴重違反有關法令之規定。
(2)未決訴訟案件之不利判決非受查者所能負擔。
(3)法令或政府政策變動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4)未投保之重大資產發生損毀或滅失。
第四條
前條所列各項情況,可能因受查者採行因應措施而減輕 其影響程度,
例如:
1.處分資產。
2.資產售後租回或抵押借款。
3.重新安排債務之償還期限。
4.取得新融資來源。
5.關閉虧損部門。
6.延緩營運上之開支,如研究發展支出及固定資產維修支出等。
7.現金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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