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我國那一項選舉採取連記投票法?
(A)立委區域選舉
(B)人民團體之理監事選舉
(C)縣市議員選舉
(D)立委全國不分區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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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2122), C(297), D(324), E(1) #147798
統計: A(90), B(2122), C(297), D(324), E(1) #147798
詳解 (共 8 筆)
#1522378
總統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
縣市長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
鄉鎮市長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
立委 —混合制、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
區域代表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
不分區代表—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
任務型國大—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
縣市議員 —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 (SNTV)
鄉鎮市代表—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 (SNTV)
社團理監事—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連記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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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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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149
連記投票:每一選舉人,在應選出的名額內,選舉自己所支持的人。
例如:應選名額五名,候選人有十人,每一選舉人最多可圈選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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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506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民國 85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係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
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而言。
前項會員代表,係指依法令或章程規定分區選出之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第 3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除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條規定外,應以集會方式辦理。
第 4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
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但以集會方式選舉者,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
以上之同意,得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前項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
並不得再作限制名額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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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82
@@"看不懂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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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48
何謂連記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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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75
遇到部會的題目 請善用 刪除法 ~其他選項 身為台灣人 要刪除應該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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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8532
跟補習班老師所講的,政治學需要四個選項認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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