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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共同科目:民法概要(總則、債及物權)#112686 |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共同科目:民法概要(總則、債及物權)#112686

年份:111年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19.有關債權人之受領遲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B)債務人就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C)債務人已收取之標的物所生孳息,無須返還債權人
(D)債務人得請求債權人賠償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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