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有關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
(B)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C)地上權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D)地上權人,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得請求減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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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476), C(103), D(135), E(0) #3039217
統計: A(117), B(476), C(103), D(135), E(0) #3039217
詳解 (共 4 筆)
#7314964
A)民法第 835-1 條,若「無」支付地租之約定,地上權人通常得隨時拋棄權利,無需等待一年。應於一年前通知或支付一年地租的規定,僅適用於「未定有期限且有支付地租」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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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民法第841條: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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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民法第837條:「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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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6712
第 834 條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第 836 條
1.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2.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3.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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