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關於刑法第 125 條濫用追訴或處罰職權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
14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1/03/09)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加重結果犯 "結果犯"之中有所謂的"結果加重犯": 1. 能否預見 有預見,可以用;沒預見,不可以用 (刑17) 2. 例如:傷害罪之結果加重犯(刑277、刑278)、強盜罪之結果加重犯(刑328) 3. 所發生的加重結果,必須刑法對之設有特別規定者,始能成立;否則縱然發生加重結果,亦不能成立結果加...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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