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關於遺棄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4
(A)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謂「依法令」,包括法律與命令,不問公法、私法,抑或不問民事、刑事或行政法令均包括在內
(B)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謂「依契約」,必須該契約明示其義務
(C)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謂「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其內涵強調,只須該不盡義務之人不為扶助即成立本罪,不必再論是否另有他人可以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
(D)若遺棄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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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4), B(271), C(221), D(271), E(0) #267759

詳解 (共 7 筆)

#801556
B 無須有白底黑字契約為必要,有民法規定
C 如實際上有其他同樣有負扶助養育義務之人為養育保護行為,則行為人不成罪
D 直系血親尊親屬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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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799

【裁判字號】:87年台上字第2395號
【裁判案由】:遺棄等罪案件
【裁判日期】:民國 87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要件。
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危險者而言。是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稱:「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應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為限;否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自有危險,仍無解於該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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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00244
B)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謂「依契約」,必須該契約明示其義務--錯.
 一起登山就沒有契約明示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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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8644

(D) 對於直系血親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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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228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4 條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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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9127

87年台上字第2395號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要件。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危險者而言。是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稱:「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應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為限;否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自有危險,仍無解於該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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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4688

最佳解(D)須修正:

第295 條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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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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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86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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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對於無自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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